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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玲:加密货币的刑事适用及其法律应对

imtoken官方最新版 2023-01-17 11:27:05

上海法学会东方法学陈玲原创被收录#人工智能大会9#法治论坛9#原创首期463#法律336#核心期刊333

陈玲,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挂职),法学博士。

抽象的

加密货币本质上是一种“准货币”,在法律上应与数字货币明确区分。由于其去中心化和匿名性,加密货币被广泛用于犯罪活动,可分为使用加密货币作为支付工具的犯罪、洗钱犯罪和使用加密货币的恐怖融资犯罪和以加密货币为幌子的犯罪。本质属性的模糊性和监管的缺失是加密货币犯罪应用在全球泛滥的重要原因。因此,从预防的角度来看,有必要根据加密货币的本质属性,明确其监管立场和监管规则;从惩罚的角度来看,无需增加“擅自发行加密货币”、“伪造加密货币”、“妨碍数字货币管理秩序”等新措施。同时,针对加密货币的犯罪具有加密货币“准货币”的本质特征。

关键词:加密货币本质属性 犯罪应用 类型分析 法律应对

2008年问世的加密货币是货币领域的一次技术革命。其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的特点给世界经济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大量的资金也被转移到了加密货币领域。截至 2021 年初,全球已有 4,000 多种加密货币,其中最著名的比特币已超过 20,000 美元/枚。加密货币在为人们带来创新、便利和财富的同时,也成为犯罪分子的严重犯罪对象和工具,广泛参与腐败犯罪、有组织犯罪、洗钱犯罪、金融庞氏骗局、盗窃抢劫、网络犯罪等传统犯罪活动。和新型犯罪。在我国“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背景下 新时代,加密货币犯罪应用的类型分析和治理,不仅直接影响到我国国家经济安全和网络安全的稳定,也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安全和政治安全。安全。

一、概念澄清:加密货币与数字货币的区别

对加密货币的犯罪应用进行类型学分析的前提是澄清加密货币的概念。目前,加密货币、数字货币、虚拟货币、数字代币等术语混杂在一起。事实上,虽然加密货币和这些术语有相互交叉的可能,但它们并不完全等价。有必要对概念和特征进行定义和区分,特别是在加密货币和数字货币之间。区别。

数字货币的概念诞生于 1982 年,由密码朋克先驱 David Charm 在近四十年前提出。加密货币的概念是由化名“中本聪”的网友提出的。他在2008年发表的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货币系统》中,将比特币定义为区块链的底层技术。支持电子货币。2009 年 1 月 3 日,第一个比特币被“矿工”“开采”。经过一年多的发展,2010 年 5 月 22 日,Laszlo Hanyates 第一次在实物交易领域使用比特币,也就是他花了 10000 比特币买了两个披萨,这标志着真实空间的对比。比特币的认可和接受。2011年以来,比特币逐渐为大众所熟知,并引起了政府和媒体的关注。瑞波币、以太坊等加密货币也相继出现。

有学者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一种点对点的加密数字交易工具,它依靠特定的计算机算法,通过竞争性记账、密钥验证等方式,确保去中心化和安全运行”,或“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支撑,其特点是去中心化、可编程性、基于密码学原理的安全验证。”这就是将数字货币等同于加密货币的点。通过加密技术验证。典型的例子包括运行在公共区块链上的比特币和将运行在联盟区块链上的天秤座。数字货币是数字化代表价值的货币,包括法定货币的电子货币、游戏货币和区块链支持的比特币。有学者更进一步,将数字货币等同于货币数字化。他们认为,广义上的货币数字化就是将货币以电磁符号的形式存储在电子设备中的过程。作为载体流动的新货币形式还包括法定现金和硬币,以及将“法定数字货币”转换为银行电子存款货币的过程和形式。也可以理解为更广泛意义上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使用。两者虽然在数字货币本身的定义和内涵上存在差异,但对加密货币与数字货币的关系的理解是一致的,这是将加密货币包含在数字货币中的观点。中央银行也对什么是数字货币的问题做出了自己的回答。例如,瑞典央行将其定义为“数字克朗”,即数字现金,而英格兰银行将其定义为与法定货币等值且有利息的货币。加拿大央行强调数字货币的支付媒介功能,欧洲央行将央行数字货币定义为数字基础货币。综上所述,也可以分为两类:将加密货币排除在央行数字货币范围之外,将加密货币纳入央行数字货币范围。中央银行也对什么是数字货币的问题做出了自己的回答。例如,瑞典央行将其定义为“数字克朗”,即数字现金,而英格兰银行将其定义为与法定货币等值且有利息的货币。加拿大央行强调数字货币的支付媒介功能,欧洲央行将央行数字货币定义为数字基础货币。综上所述,也可以分为两类:将加密货币排除在央行数字货币范围之外,将加密货币纳入央行数字货币范围。中央银行也对什么是数字货币的问题做出了自己的回答。例如,瑞典央行将其定义为“数字克朗”,即数字现金,而英格兰银行将其定义为与法定货币等值且有利息的货币。加拿大央行强调数字货币的支付媒介功能,欧洲央行将央行数字货币定义为数字基础货币。综上所述,也可以分为两类:将加密货币排除在央行数字货币范围之外,将加密货币纳入央行数字货币范围。而英格兰银行将其定义为与法定货币等值且有利息的货币。加拿大央行强调数字货币的支付媒介功能,欧洲央行将央行数字货币定义为数字基础货币。综上所述,也可以分为两类:将加密货币排除在央行数字货币范围之外,将加密货币纳入央行数字货币范围。而英格兰银行将其定义为与法定货币等值且有利息的货币。加拿大央行强调数字货币的支付媒介功能,欧洲央行将央行数字货币定义为数字基础货币。综上所述,也可以分为两类:将加密货币排除在央行数字货币范围之外,将加密货币纳入央行数字货币范围。

虽然在全球范围内对数字货币没有统一的定义,但还是需要区分数字货币和加密货币,两者在当今的法律背景下不应具有相同的身份。也就是说,我们应该通过概念定义的方式赋予这两种不同的含义,从而在法律上区分两者,并适应大多数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央行都在积极探索央行数字化现实的现实。货币。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数字货币应强调其“货币”和与之相伴的“合法性”。理论上包括两种:一种是各国央行发行的数字法定货币;另一种是个人,其货币地位得到各国监管当局的认可。数字货币。数字货币可以加密也可以不加密,要么依赖区块链技术,要么不受区块链技术支持。这是各国发行数字货币的技术路径选择。加密货币应强调其“准货币”。加密货币基于其去中心化和加密技术,由计算机程序生成,在互联网上发行和流通,一般被用户视为现实生活和网络空间中的一般等价物。被使用。正是这种现实生活中的一般等价性质赋予了它准货币性质。但需要强调的是,“准货币”不等于合法,“ 它的性质是“货币”,但并不意味着它是合法的。但是当一个国家的监管机构承认加密货币的货币地位时,它们的准货币属性就会变成法定货币。因此,加密货币和数字货币存在交叉的可能。当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采用加密技术时,此时的数字货币也是一种加密货币;当私人发行的加密货币获得一个国家的“货币”地位认可时,它也成为一种数字货币。它的性质是“货币”,但并不意味着它是合法的。但是当一个国家的监管机构承认加密货币的货币地位时,它们的准货币属性就会变成法定货币。因此,加密货币和数字货币存在交叉的可能。当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采用加密技术时,此时的数字货币也是一种加密货币;当私人发行的加密货币获得一个国家的“货币”地位认可时,它也成为一种数字货币。加密货币和数字货币有交叉的可能。当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采用加密技术时,此时的数字货币也是一种加密货币;当私人发行的加密货币获得一个国家的“货币”地位认可时,它也成为一种数字货币。加密货币和数字货币有交叉的可能。当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采用加密技术时,此时的数字货币也是一种加密货币;当私人发行的加密货币获得一个国家的“货币”地位认可时,它也成为一种数字货币。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从人工(强制)分类入手,进一步明确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数字代币等概念。电子货币应定义为法定货币的电子化;虚拟货币应定义为基于网络虚拟性的虚拟财产,在特定范围内充当网络虚拟空间中的一般等价物,但不具备现实生活中一般等价物的特征。. 虽然虚拟货币具有法律属性,但也有学者认为它属于财产利益。数字代币由具有一定信用支持背景的非正式货币发行人发行,以一定的资产抵押(或稳定的价格供给自动调整算法)作为信用基础,并与某些类型的资产挂钩以保持价值稳定,具有某些可赎回特性的电子代币。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加密货币的特点及其与其他术语的区别,即加密货币是去中心化的。在这方面,它与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网络运营商发行的虚拟货币、电子法定货币以及其他机构发行的数字代币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刑事应用:加密货币的刑事风险

正是由于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特性及其匿名性技术特点,加密货币成为了犯罪分子青睐的犯罪对象和工具。具体来说,加密货币犯罪应用的可能性包括:

(一)加密货币作为犯罪活动中的支付工具

由于加密货币的“准货币”功能被很多人所接受,并且可以在广泛的现实生活中充当一般等价物,因此犯罪分子愿意接受加密货币作为犯罪的支付工具,尤其是涉及毒品时,在枪支、色情服务等黑色产业链犯罪中,加密货币的使用量逐年增加,甚至由于其匿名性,已成为暗网等特定领域首选甚至唯一的支付工具。例如,欧洲刑警组织 2015 年互联网有组织犯罪威胁评估报告调查了犯罪活动与比特币之间的联系,得出了一个惊人的结论:“欧盟执法机构超过 40% 的分子在线支付交易是使用比特币完成的。”

(二)加密货币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

加密货币的匿名性、加密性和跨境交易等特性大大增加了其在洗钱犯罪中的应用。由于传统的反洗钱监管方式高度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加密货币诈骗手法,加密货币的点对点支付模式使得传统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难以发挥作用。执法力度大增。虽然我国明令禁止加密货币的市场交易,但由于加密货币的上述特性,这只会促使不法分子转向地下交易和海外市场,使其洗钱活动更加隐蔽和跨境。一句话,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也改变了洗钱犯罪的行为模式,增加了洗钱犯罪的可能性,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新路径和新渠道。更有趣的是在恐怖主义融资中使用加密货币。随着世界各国加大打击恐怖活动力度,恐怖组织利用常规资金流动渠道融资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此,使用加密货币进行交易和资金转移成为他们的首选,从而隐藏了恐怖组织的资金。来源和目的地。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新路径、新渠道。更有趣的是在恐怖主义融资中使用加密货币。随着世界各国加大打击恐怖活动力度,恐怖组织利用常规资金流动渠道融资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此,使用加密货币进行交易和资金转移成为他们的首选,从而隐藏了恐怖组织的资金。来源和目的地。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新路径、新渠道。更有趣的是在恐怖主义融资中使用加密货币。随着世界各国加大打击恐怖活动力度,恐怖组织利用常规资金流动渠道融资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此,使用加密货币进行交易和资金转移成为他们的首选,从而隐藏了恐怖组织的资金。来源和目的地。因此,使用加密货币进行交易和资金转移成为他们的首选,从而隐藏了恐怖组织的资金。来源和目的地。因此,使用加密货币进行交易和资金转移成为他们的首选,从而隐藏了恐怖组织的资金。来源和目的地。

(三)针对加密货币的犯罪

针对加密货币的犯罪包括通过传统犯罪手段获取受害者持有的加密货币的公私钥,从而非法获取加密货币,例如盗窃、抢劫他人记录公私钥的笔记本,通过这种方式将加密货币支付给其他,如骗取受害人转移加密货币或通过抢劫、敲诈勒索手段迫使受害人将加密货币转移给犯罪分子等,也包括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获取受害人持有的加密货币的行为。例如黑客攻击等。

(四)以加密货币为幌子的欺诈、传销等犯罪

加密货币因其高科技、高价值的特点,往往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普通诈骗、金融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等犯罪活动的噱头。14 这类犯罪往往是旧瓶装新酒,营造“高端”概念,炒作区块链技术而非基于区块链技术,“借旧还新”的庞氏骗局,或通过虚假宣传,以炒币升值的静态收入和发展线下的动态收入,引诱投资者加入,积极发展下线,组织传销。一些犯罪活动往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集资诈骗为特征。

三、法律应对:加密货币犯罪的预防与惩处

距离加密货币的诞生只有十多年的时间。作为一个新事物,虽然已经为大众所熟知,但由于其高科技特性,大家对它的了解与它的受欢迎程度不成正比,法律界人士也不例外。过去十年,各国对加密货币的治理不能说是不存在,而是不活跃。主要是受限于对技术的理解。区块链技术仍在发展中。如何使加密货币合法化?什么样的治理措施不会抑制技术创新,是各国的难题。随着加密货币交易在整个社会经济中的占比逐渐提升,

(一)预防加密货币犯罪应用:基本属性和监管立场

本质属性的模糊性和监管的缺失是加密货币犯罪应用在全球泛滥的重要原因。因此,要从预防的角度减少数字货币的犯罪应用,首先要明确数字货币的本质属性和监管立场,这也是后续处罚数字货币犯罪的罪责和无罪定罪的前提。 .

1.加密货币的本质

关于加密货币的基本属性有不同的看法。目前主要有商品理论、证券理论、数据理论、货币理论、准货币理论。

Commodities Says 将加密货币描述为一种虚拟商品。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3年12月3日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上述五部门加中央网信办、工商总局于2017年9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趋于这一观点,将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定义为虚拟商品,不应用作市场上的货币。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也有先例将盗窃比特币定性为盗窃罪。俄罗斯的数字货币资产法也是如此。诚然,随着科技的发展,商品的概念和范围都扩大了,不仅包括实物,还包括无形的物品。然而,无形物品的范围并不是无限的。其作为一种财产的法律实质取决于其经济价值。知识产权、债权等权利还包括处于法律边缘的新型财产资源,不仅指向现实世界中的光、电等无形能源和自然力量,还包括现实世界中的虚拟财产。虚拟世界。” 财产的使用价值是商品必须具备的,

Securities 表示,它将加密货币定义为证券,并认为它们应该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有价证券是一种书面凭证,设定并证明持有人已获得一定的产权并可以流通,因此加密货币本身并不一定具有使用价值。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和瑞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了这一立场。但加密货币证券最大的问题是不能就发行人或证券权利的标的物进行论证。对于证券而言,发行人是一个重要的义务人,而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特性使得发行人在法律关系中缺失或无需讨论。在证券权利与物权的路径下,在加密货币的背景下,证券权利的具体对象也缺失了。因此,用证券理论来解释加密货币的法律属性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

DataSpeak 将加密货币理解为计算机数据。例如,有学者指出,“在互联网上盗窃虚拟财产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也将盗窃比特币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判例。而且,从犯罪客体的角度来看,该观点认为,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更多的是窃取、删除、破坏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本质上是对网络管理秩序的违反,所以应该是数字化。保护。但类似于商品理论的理论困境,数据论无法解释加密货币的使用价值。数据的使用价值也是其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但在加密货币盗窃案中,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原因并不是数据本身的使用价值被破坏,而是加密本身可以使用对于交换,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价值。

货币理论将加密货币定性为货币,认为加密货币只是在货币演化过程中演化出来的一种更高级、更技术化的表现形式。它具有价值尺度、存储手段、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等五项基本货币功能。反对货币论的观点认为,货币是国家发行的一种信用货币,作为合法的支付和记账手段。只有国家才享有发行货币的权利,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性质完全背离了国家货币理论的核心要素。针对反对者的指责,主张货币理论的学者开始从哈耶克的货币非国有化理论中寻求法律支持,并主张国家对货币发行的垄断存在诸多弊端,应该取消政府对货币发行的垄断,让民营银行通过货币竞争,带动民营银行创造量比,保证其发行货币的购买力。哈耶克的货币非国有化理论解决了加密货币不是国家发行,可以称为货币的问题,但仍然是基于中心化的思想,只是将国家的单中心格局变成了国家和私人银行。多中心模式并没有解决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问题。因此,从货币的本质出发,新货币论或准货币论的法律定性更为准确。垄断货币发行有很多弊端,应该取消政府对货币发行的垄断,让民营银行通过货币竞争,带动民营银行创造量比,保证其发行货币的购买力。哈耶克的货币非国有化理论解决了加密货币不是国家发行的,可以称为货币的问题,但仍然是基于中心化的思想,只是将国家的单中心格局变成了国家和私人银行。多中心模式并没有解决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问题。因此,从货币的本质出发,新货币论或准货币论的法律定性更为准确。垄断货币发行有很多弊端,应该取消政府对货币发行的垄断,让私人银行货币通过竞争,带动私人银行创造量比,保证其发行货币的购买力。哈耶克的货币非国有化理论解决了加密货币不是国家发行,可以称为货币的问题,但仍然是基于中心化的思想,只是将国家的单中心格局变成了国家和私人银行。多中心模式并没有解决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问题。因此,从货币的本质出发,新货币论或准货币论的法律定性更为准确。并且应该取消政府对货币发行的垄断,让私人银行通过货币竞争,带动私人银行创造交易量比率,保证其发行的货币的购买力。哈耶克的货币非国有化理论解决了加密货币不是国家发行,可以称为货币的问题,但仍然是基于中心化的思想,只是将国家的单中心格局变成了国家和私人银行。多中心模式并没有解决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问题。因此,从货币的本质出发,新货币论或准货币论的法律定性更为准确。并且应该取消政府对货币发行的垄断,让私人银行通过货币竞争,带动私人银行创造交易量比率,保证其发行的货币的购买力。哈耶克的货币非国有化理论解决了加密货币不是国家发行的,可以称为货币的问题,但仍然是基于中心化的思想,只是将国家的单中心格局变成了国家和私人银行。多中心模式并没有解决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问题。因此,从货币的本质出发,新货币论或准货币论的法律定性更为准确。推动私人银行创造交易量比率并保证其发行的货币的购买力。哈耶克的货币非国有化理论解决了加密货币不是国家发行的,可以称为货币的问题,但仍然是基于中心化的思想,只是将国家的单中心格局变成了国家和私人银行。多中心模式并没有解决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问题。因此,从货币的本质出发,新货币论或准货币论的法律定性更为准确。推动私人银行创造交易量比率并保证其发行的货币的购买力。哈耶克的货币非国有化理论解决了加密货币不是国家发行的,可以称为货币的问题,但仍然是基于中心化的思想,只是将国家的单中心格局变成了国家和私人银行。多中心模式并没有解决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问题。因此,从货币的本质出发加密货币诈骗手法,新货币论或准货币论的法律定性更为准确。货币非国有化理论解决了加密货币不是国家发行,可以称为货币的问题,但仍然是基于中心化的思想,只是将国家的单中心格局变成了国家和私人银行。多中心模式并没有解决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问题。因此,从货币的本质出发,新货币论或准货币论的法律定性更为准确。货币非国有化理论解决了加密货币不是国家发行,可以称为货币的问题,但仍然是基于中心化的思想,只是将国家的单中心格局变成了国家和私人银行。多中心模式并没有解决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问题。因此,从货币的本质出发,新货币论或准货币论的法律定性更为准确。

货币的本质经历了货币商品。说到货币名称理论,其作为记账工具的本质属性在电子支付时代逐渐得到加强,成为所有货币的共同属性。正如熊彼特所指出的,“货币的本质不在于任何外在的形式,比如商品、现金或其他任何东西,而在于经济交易下债权债务的稳定转移。” 凯恩斯还表示,对货币的本质进行了进一步阐述,“记账货币是代表债务、价格和一般购买力的货币。它是货币理论中的原始概念,与债务和价目表一起诞生。” 也就是说,货币是一种普遍认可的会计符号。加密货币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记账方式,具有货币作为记账符号的本质要素;同时,加密货币是基于密码学来获得交易双方的信任,并基于去中心化技术构建以防止加密货币的使用。超级发行,基于自由市场竞争打造加密货币的良币属性,从而完成货币信用的构建。可见,加密货币本质上是一种货币,但又不同于传统货币。加密货币是去中心化的,不能为国家垄断其发行权。货币的“合法性”,因此可以被定性为“准货币”。当国家承认其合法性时,

2.监管立场

如上所述,加密货币的本质属性是“准货币”。“准货币”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例如,我国部门规定明确,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任何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加密货币的相互兑换。不得在加密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中进行交易或充当中央对手方,不得为加密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携带开展与加密货币发行和融资相关的业务活动。

目前,我国对加密货币的监管立场也受到不少质疑。比如对加密货币的监管过于严格,一刀切的禁令不利于吸引区块链科技公司和投资者,也让区块链的使用变得困难。有效地; 规范性文件水平低,规定过于笼统,定义模糊,操作规程缺失,授权不明确,监管效力不足。在监管模式上,我国采取多主体混合监管模式,从上述两个部门规章分别由五部委和七部委联合发布就可以看出。多重监管的最大问题是监管权力的冲突和监管的空白,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监管的效果。鉴于加密货币的准货币性质,应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加密货币的主体责任,出台具体监管规则,促进加密货币规范发展,有效遏制加密货币的犯罪风险及其犯罪应用。

四、对加密货币犯罪应用的处罚

如前所述,加密货币本质属性的定义对加密货币犯罪应用的处罚也有很大的影响,包括是否需要设立新的犯罪,以及一种犯罪与另一种犯罪的选择。

1.有必要创造一个新的犯罪吗?针对加密货币的犯罪风险,有学者提出在第 107 条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之后增加“擅自发行数字货币罪”,理由是发行私人数字货币将损害货币管理体系,甚至可能动摇政权。该基金会不威胁国家政权,但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规定并未体现这一点,伪造货币罪第170条也不能涵盖其危害。也有学者建议增加“伪造数字货币罪”。诚然,在这些学者的论述中,数字货币的内涵还包括非加密货币,也包括加密货币,这涉及到是否需​​要从货币的角度建立新的犯罪,以规范加密货币的犯罪应用。笔者认为,基于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特性,加密货币不存在中心化发行人。因此,对于加密货币而言,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加密货币未经授权的发行。同时,以目前的技术手段和硬件,基本上几乎不可能伪造加密货币,所以就加密货币的犯罪应用而言,没有必要增加非法发行加密货币罪和该罪。伪造加密货币。也有学者建议增加“妨害数字货币管理秩序罪”。根据前面对加密货币和数字货币区别的阐述,我们知道加密货币和数字货币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当一个国家承认加密货币为货币时,加密货币就成为数字货币。当加密货币不被视为货币时,它们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数字货币。同时,由于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不可伪造、可篡改及其准货币性质,加密货币的刑事应用不会与数字货币管理秩序的合法利益发生冲突,例如,使用传统货币犯罪不会违反货币管理秩序。因此,对于加密货币的刑事应用,本罪的设立是不必要的。当然,如果使用加密货币本身就构成犯罪,本罪的设立具有刑法意义,但目前在我国严格禁止加密货币的情况下,并不禁止普通人参与交易或使用加密货币。比特币,所以加密货币 使用其本身构成犯罪的立法趋势是微乎其微的。

2.在这个罪和那个罪之间如何选择?目前,我国针对加密货币的犯罪,特别是通过技术手段转移加密货币的犯罪,在司法定性上并不统一。有的以盗窃罪处理,有的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理。根本原因在于不同的裁判对加密货币的本质属性有不同的理解。根据以上对加密货币本质属性的分析,加密货币是“准货币”,因此加密货币既不是财产也不是商品,也不是具有法律属性的数据和证券。加密货币的盗窃应被定性为盗窃。

结语

加密货币的犯罪风险和对犯罪应用的法律应对不仅限于以上所讨论的问题,还涉及社会力量的联防联控、破译加密货币匿名化的制度创新以及对区块链服务商的监管。本文限于篇幅,只关注加密货币的性质,讨论洗钱、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网络平台刑事责任等被监管和实质性问题,以及在加密货币犯罪的应用。属性对加密货币的刑事适用和法律应对进行了一定类型的分析、立法选择和司法定性应对,